出售他人房屋骗取银行贷款 法院: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宋女士是本市杨浦区殷行一村82号101室的产权人,住在这里已经20多年了。可在今年4月26日,两位上海银行的工作人员却上门向宋女士催讨贷款,并称该房的产权人是许某,在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后却不还款。当宋女士再查看家中的房产证时,却发现自己的那张产权证是张假的。自己的产证怎么会变成假证,自己的房屋又怎么会变成别人房产呢?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当时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曾到过一家中介公司咨询过房屋买卖的事宜,当时工作人员陈某曾经要求他提供了产权证、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后来因房屋未出售,产证也拿来回来。可宋女士未曾想到的是,陈某在2004年8月11日,冒用宋女士的名义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26.5万元转让给许某。并叫其他人假冒宋女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又以该房为抵押物,向上海银行申请了为期15年的15万元抵押贷款。同时,为防止事情败露,伪造了一张假产证还给宋女士。从2005年7月起,由于未再向银行还过款,便发生了银行催讨房款的一幕。2006年8月10日,宋女士将陈某和许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04年8月11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女士并不知晓2004年8月11日以其名义与许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目的是为套取银行贷款,且许某亦未将房款支付给宋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损害了宋女士的合法权益,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宋女士据此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遂判决:2004年8月11日以宋女士名义与许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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