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笔误提前一年 开发商愿补偿一万

    开发商上海先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锦公司)因笔误,在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将交房期限整整提前了一年,届时未能交付房屋,被“顶真”的业主美国籍金先生夫妇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24.67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交房日期变更系笔误,遂对金先生夫妇之诉不予支持;另准予先锦公司自愿补偿金先生夫妇人民币1万元。
    2006年7月16日,金先生夫妇与先锦公司签订《静安四季苑》商品房认购书,购买该小区一处16层的建筑面积110.86平方米房屋,总房价为358万余元,该房屋预计交付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该认购书第六条约定,本认购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将来签署的“预售合同”条款,除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外应与本认购书的约定相一致,不作变更。同月24日,金先生夫妇与先锦公司签订了购买上述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进行了公证,除第十一条交房日期填写为2006年12月31日前,其余条款与认购书一致。合同还约定开发商承诺在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大产证后15日内,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涉及交房的违约金,双方约定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签约后,金先生夫妇按约支付了房款。
    2007年1月4日,金先生夫妇发函给先锦公司,要求予以交付房屋。同年12月3日,先锦公司取得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即通知金先生夫妇前来办理交付手续。双方在同月14日,进行了房屋交接手续,总房价为354.49万余元,双方还一致确认对争议的交房日期保留各自的权利。
    2008年7月下旬,金先生夫妇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在双方签署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且该合同经过了公证,然先锦公司直到2007年12月14日才交付房屋,整整逾期348天,按实际房价的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是24.67万余元,不存在所谓交房日期误写或重大误解,请求判令支付交房的违约金24.67万余元。
    法庭上,先锦公司辩称双方对合同第11条约定的交房日期是误写,真实的交房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误解是明显、重大的,而且是双方过失造成的。在金先生夫妇签约前的8天签订的认购书,明确交房时间是2007年12月31日前,然8天后签署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可能将交房日期提前一年。况且,金先生夫妇在2006年7月签约前,数次前往现场察看楼盘,当时的主体施工进度只到三分之二,不可能在短短的5个月时间内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外立面墙体装饰、室内精装修并交付给业主。还有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签署房屋交接书的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取得《房屋大产证》,与金先生夫妇所述在2006年12月31日前交房,相隔整整一年半,明显不符合情理。但表示愿意适当补偿金先生夫妇1万元。
    法院认为,首先、在2006年7月16日,金先生夫妇与先锦公司签订涉案房屋的认购书,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8天后,双方在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将交房的期限提前1年。交房日期的提前,意味开发商履行义务的提前,加重了开发商自己的责任这重要条款变更,不可能不向金先生夫妇加以说明,否则有违常理。且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将来签署的预售合同之条款,除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外,应与本认购书中的约定相一致不作变更。”其次、先锦公司与其他购房者约定交房日期,均为2007年12月31日前。不可能单单与金先生夫妇约定提前一年交房,且交房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约定相隔一年半,同样也不合情理。再次、双方在审核《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对交房条款突然变更均未产生疑问或提出异议,说明开发商或者合同的双方都未意识到该条款的变动,证明该条款的变更,只能是电脑操作过程有失误,非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以为双方的实际交房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但电脑打印操作是由先锦公司的行为所造成。金先生夫妇也认可合同导致交房提前整一年,也未给他们造成实际损失后果,遂法院作出了由开发商先锦公司给付补偿1万元的判决。(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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