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获赠1.5万元黄金 退房房产商有权扣除

  当年买房时获赠黄金价值1.5万元,后业主范先生不满所购房产要求退还,获得同意,开发商退还了购房款,但尚有1.5万元未退,范先生由此诉请1.5万元。由于在购房时已获赠1.5万元黄金的原因,日前,闵行区法院驳回了范先生的诉请。

退房少了1.5万元

  2005年4月2日,范先生向协和公司购买了一套“康城”的房屋。后发现预售合同小区平面图标注的小区配电房,向东平移了一段距离,离所购房产近了许多。因担心配电房位置的移动会对其购买的房产产生影响,故要求解除双合同。2007年9月18日,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协和公司返还购房款,但协和公司少付了1.5万元。

少付的是黄金款

  范先生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协和公司支付1.5万元。

  协和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赠黄金协议书》约定,双方因任何原因解除预售合同,范先生已领《领金券》且领取了相应价值的黄金,协和公司有权从所退房款中扣除1.5万元。解除合同后,公司已在扣除1.5万元后,将剩余款项已全部返还,不再结欠任何款项,故要求驳回诉请。

房产商有权扣除

  法院认为,《赠黄金协议书》约定,涉案黄金为被告附条件向原告赠送之物。若双方因任何原因解除双方签署的预售合同,范先生已领《领金券》且领取了相应价值的黄金后,协和公司有权从所退的房款中扣除1.5万元。现范先生已领取了《领金券》且已兑换了相应价值的黄金,协和公司在扣除1.5万元后将剩余款项已全部返还,双方间已不存在欠款。(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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