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电路图引发著作权纠纷案 退休职工打赢著作权官司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判决一起由一张电路图引发的一场著作权纠纷案。上海退休职工宋嘉鸿以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常用电子电路280例解析》一书中,有一篇文章和电路图与自己14年前发表的一篇文章相似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该书的出版社和作者及上海书城一并告上法庭,提出赔偿1800元经济损失。电路图的连接方式究竟是通用知识还是独创性劳动?它有没有著作权?对此,黄浦法院一审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支持了宋先生的诉请。
  2005年3月,退休职工宋嘉鸿在上海书城购得一本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常用电子电路280例解析》,发现书中作者张某的一篇文章与自己1991年第9期发表在《现代通信》杂志上的《用TDA2822BTL耳聋助听器》文章内容雷同,同时与文章相配的一张助听器“电原理图”也与自己的相似。该书还在2004年和2005年两次印刷,出版发行了近7000册。为此,宋嘉鸿认为出版社和该文作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汇编权、发行权、作品完整权以及取得稿酬权等法权利,于是将出版社和作者张某及上海书城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同时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两被告则认为,电路装置原理图属于电子领域的公共技术资源,依此原理设计的不同形式的电路图在多种媒体上均已发表,原告的电路图并不具备原创性和唯一性,因此不应该享有著作权。
  由于由电路图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属新类型案件,之前没有相关的案例可循,在审理时,合议庭法官中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电路图在电路元件选择确定后,其连接方式只有为数不多的几种表达方式,几乎没有什么创造性,不应该受著作权保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著作权强调的是独立创作,哪怕独创性的程度很低,也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为了解决宋嘉鸿的电路图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被告张某的电路图是否与之相似等技术问题,黄浦法院通过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咨询了相关专家,并邀请的专家到庭作证。通过专家认定,两张涉案电路图除符号、参数存在个别差异外,其余部分基本相同,两张电路图实质上也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嘉鸿助听器的电路图,已经发表在我国正式出版的刊物上,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不是独立创作完成的,该电路图作为一种产品设计图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是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被告张某的文章采用删节、重新编排和改变符号标注等方式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已构成剽窃,作者的侵权行为成立,同时被告出版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和中国电力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元;上海书城立即停止发行张某主编的《常用电子电路280例解析》一书。(顾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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