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修电脑丢数据 客户获赔五千元

  送修的电脑被一家网络公司弄丢重要数据,且推卸责任,丁先生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丁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送修电脑丢失数据

 

  2005年10月,原告丁先生到被告开设在电脑广场的门店购买了组装电脑一台。今年5月28日,因电脑无法正常启动,丁先生将电脑主机送往被告门店维修,营业员收下电脑主机并出具维修单。当时,丁先生告知对方硬盘中有重要数据,望予以注意。之后,被告电话告知丁先生,说经检测,电脑主板有问题要送厂家修理,丁先生说同意。同年6月16日,丁先生之妻至被告门店取维修好的电脑主机时,门店负责人称因硬盘已损坏,故更换了新硬盘。双方因原硬盘中的数据问题产生纠纷,并至电脑广场市场部投诉,经协调,由门店去厂家解决能否追回数据。事后,被告未能找回被更换的硬盘,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成,因此,丁先生于同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丢失数据责任谁负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丁先生认为,在送修电脑时,在告知硬盘中存有孩子的照片等珍贵数据情况下,被告仍擅自处置硬盘以致数据丢失,因交涉无果,协商不成,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被告则辩解,丁先生将电脑送修时硬盘已存问题,数据丢失是硬盘自身问题所致,丁先生对重要数据未进行备份自身也有责任,且提出1万元的赔偿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存有过错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基于出售产品后对原告承诺的“三包”义务,承接了原告故障电脑的测试、维修工作。送修时,原告已明确告知硬盘中存有重要数据,仍未尽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基于电脑数据的虚拟性和照片的特殊性,难以用一般的财产价值来衡量原告受到的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新颖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为何作出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4条的相关规定,原告存放的照片数据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难以用一般的财产价值来衡量原告受到的损害,为了规范电脑维修行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被告的重大过错行为及抚慰原告受到的精神伤害,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富心振 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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