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新居有瑕疵 公司赔偿3600余元

  奚先生花十多万元装修新居,验收时发现工程公司非但没有按事先约定对房间进行空气检测,保洁工作做得不尽如人意,还在装修期间损坏了新房内的一块玻璃,原先承诺所用的樱桃木夹板也被桦木取代。在与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奚先生一纸诉状递到法院。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令工程公司向奚先生支付包括空气检测费、保洁费、夹板差价等在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600余元。

  2003年11月,奚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奚先生装修位于本市中潭路一房屋,工期两个月,总价款14万余元。合同同时约定由装修公司附送质量保洁、空气甲醛测试。公司还在预算书中承诺,所有材料的价格按实结算,不超过大卖场的价格。2004年1月工程结束,房屋交付验收,奚先生实际支付装修工程款10.9万元。然而让奚先生失望的是,装修公司并未按事先承诺对装修房屋进行空气检测。为确保入住安全,房主只得自行委托有关环境监测中心对新居进行检测,支付检测费1520元。装修期间,房屋内的一块玻璃不慎损坏,奚先生又为装配花去78元。对于新房的保洁效果,奚先生也不甚满意,只得支付300元委托他人重新打扫。此外,为确认樱桃木夹板的真伪,又支付2600元鉴定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奚先生提出的要求装修公司给付空气检测费、保洁费;赔偿玻璃损坏费、夹板材料差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装修公司向原告支付3632.2元。判决后,奚先生对相关价款的认定仍有异议,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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