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园物业居间合同案胜诉


  我所代理市家园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家园物业)诉彭妮居间合同纠纷案[(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8号],2007年4月17日签收二审民事判决书,家园物业胜诉。

  2006年1月17日,彭妮与家园物业签订委托书,将其位于禅福宁路129号310房产委托家园物业代为出售。1月19日,家园物业把该房屋的信息提供给案外人邓利春,并带领其亲临现场察看房屋。同日,彭妮与邓利春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家园物业认为彭妮私下与邓利春达成交易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在协商无果的前提下,于2006年5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家园物业主张彭妮构成违约欠缺事实依据,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2006)佛禅法民三初字第537号]。

  我所代理家园物业提起上诉,并对何为“私下交易行为”作了重点阐释。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我方的观点,认定彭妮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彭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家园物业支付违约金10500元(即双倍中介服务费)。我所代理家园物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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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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