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申请人:HD市河务处。

  法定代表人:zzx,主任。电话:

  被申请人:XW市城投建设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swb,主任。电话: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XW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X市民一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9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业经XW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8年8月1日作出了(2008)X市民一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欠款本息。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明确的支付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W人民法院

  申请人:HD市河务处

  2008年9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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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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