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找回失物拒付酬金 失主被诉给付报酬2000元


  悬赏寻找丢失财物,拾到者索取赏金不得。2月10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丢失者按承诺支付拾者报酬2000元。

  2008年6月6日,刘某在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一张50万元汇票、5000元现金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排看电影的贾某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刘某回去后,发现公文包丢失,便在媒体上刊登启事,称:“若有人将公文包在一周内归还,将予以重谢,并给付酬金2000元。”贾某看到启事后,便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刘某取得了联系,将公文包归还了刘某,并向其索要酬金2000元。

  而此时刘某声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其本人的联系方式,贾某应当主动寻找丢包人,物归原主,贾某没有这样做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而贾某则表示,刘某在报上刊登的启事是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有权请求报酬。双方发生争议,贾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包内线索,可找到遗失人,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贾某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失主。但贾某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因此,对贾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称其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现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刘某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上诉人贾某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即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贾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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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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