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乘客诉请被驳回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因运输合同纠纷而状告航空公司的官司,昨天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法院以飞机延误责任不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主观过错造成的为由,驳回了沈阳乘客沈长征的诉讼请求。
      对此,沈长征表示要上诉,要为自己和在本次延误事件中受到侵害的其他消费者讨回公道。
      飞机延迟弄糟国庆游
      2003年9月27日12时50分,沈长征一家在沈阳登上了东航云南公司的mu4682次航班,飞赴昆明,开始了国庆旅游。当天下午2时30分,当飞机在郑州机场中转时,全体乘客却被告知由于空中管制,需要再次下机等候,结果一等就是7个多小时。当他们到达昆明时,已经是第二天的凌晨,事先安排好的行程全部被打乱。一趟国庆游,全家没有享受到旅游的快乐,得到的只是疲惫和愤怒。
      法院诉讼一波三折
      回到沈阳后,沈长征认为东航公司航班延误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并带来了一系列损失,便一纸诉状将东航云南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东航返还飞机票款1110元,赔偿损失2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并当面和在全国媒体上向自己道歉,此案遂成为全国首例乘客状告航空公司晚点违约及侵权赔偿案。
      谁料,案件还没开审,就引发了属地管辖权争执。东陵区法院支持被告东航要求,认为此案应在被告所在地昆明进行审理。沈长征对此提出疑义,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今年2月28日,沈阳市中法就属地管辖权下达终审裁定,认为“因航空运输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由东陵区法院审理。
      航班延误不是东航责任
      昨日,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沈长征购买机票并乘坐该趟航班,双方已经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虽然东航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但空中管理中心对进出昆明的运输机进行流量控制是一种军事需要,是不能克服的。航班延误的责任不是被告主观过错造成的,原告返还机票票款的要求不能成立。在郑州机场延误的过程中,机场已经对乘客提供了休息和娱乐设施,原告要求的旅店床位费不能被支持。此外,沈长征提出的昆明宿费和精神损害及全国性媒体道歉等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来源:千龙网-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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