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引纠纷 合同违约判赔偿


         5月26日,省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房者拒交房租而引发的房屋租赁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店房租赁合同,由被告谢某付清店房租金及违约金6600元。
       2007年10月12日,被告谢某与原告杨某签订了一份《店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租金及缴纳办法:每月租金2200元,谢某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租金付给杨某,若拖欠1个月租金,杨某有权终止合同,所欠租金在谢某的押金中扣除;违约责任为双方如有违反合同条款,违约方除全额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并承担42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谢某交付了租店押金4200元给杨某,并将店房用于经营小家电。大约在2008年1月25日左右,被告谢某没有通知原告杨某就把店门关了,此后也一直未结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店房租赁合同》,其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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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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