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文化传播公司让4岁儿子参加电视拍摄中途生


  父亲望子成龙心切,为了4岁的儿子今后能够从事演艺事业,他交付了相关的包装推广费用后,帮儿子和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约定让儿子参与该公司制作的 “幽默星达人”等演出活动的拍摄。然而父亲得知,该节目早已经改版,于是将文化传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并赔偿相关损失。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晓明今年4岁,今年1月,张晓明的父亲帮儿子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有效期为两年的委托合同,约定张晓明授权该公司为自己从事演艺事业的代理及推广机构,张晓明向公司支付3000元形象包装设计及推广等相关费用。根据双方约定,广告公司应当安排张晓明参加该公司制作的电视栏目“幽默星达人”等演出活动的拍摄。

  今年5月,张晓明的父亲得知,“幽默星达人”栏目已经取消,要求文化传播公司退还相关费用。文化传播公司表示, “幽默星达人”只是改版成 《人小鬼大》,合同还没有届满,公司愿意继续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为张晓明提供服务,不同意取消合同。张晓明的父亲认为,栏目已经取消,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而且他们不愿意让孩子参加 《人小鬼大》的拍摄,要求文化传播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3000元服务推广费、赔偿4500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晓明父母认为文化传播公司没有事先告知“幽默星达人”已经改版为 《人小鬼大》的事实,且其只愿意参加“幽默星达人”的拍摄活动。而文化传播公司认为,栏目只是改版,依然可以履行合同。经法院查明,“幽默星达人”栏目已经确定无法播出,双方订立无法达成,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但相关费用要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决定。对于要求的诉请,法院认为,张晓明的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

  据此,法院判决,张晓明和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解除签订的委托合同,文化传播公司退还2000元服务推广费,驳回张晓明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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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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