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管理制度】重庆工学院基本建设和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健全依法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专项维修、物资采购〔仪器设备、物资(材料)等〕的对外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第五条 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的9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标的全称和价款或报酬 ;数量和规格型号;品质和技术要求;履约方式和期限、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款方式和期限;售后服务及其它优惠条款;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必须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第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校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具体承办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章 合同的签定

  第八条 签约人资格

  (一)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在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学校的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为代理人签署合同。标的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标的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但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由校长签署; 标的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合同经校长授权后可由被授权部门的被授权人签署。

  未经校长特别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重庆工学院或学校下属的非法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校属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签订合同,在符合学校规定并未超越经营范围的前提下,可由该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约,但不得侵犯学校权益。

  第九条 合同的拟订

  (一)资信调查

  签订合同前,招标小组及合同承办部门应就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含经营范围、银行资金、履约能力、技术和质量等级、法人资格、签约人是否是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等)进行全面了解。标的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就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形成会审意见。

  (二)招标或认质认价

  经学校批准的基建、专项维修、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或认质认价。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合同承办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组成的学校招标小组负责招标或认质认价工作。

  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或批量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物资实行招标采购,单价5万元以下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物资,由财务处和设备处认价采购(简称零星采购)。经学校招标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招标会签表或经财务处、设备处认质认价的认价会签表,作为合同签订的依据。

  (三)草拟合同

  由承办部门根据对方资信情况、招标或认质认价会议纪要起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同。

  (四)合同份数

  合同承办部门、财务处、校长办公室各留一份原件,审计处、监察处各留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 合同的审批

  (一)提交合同初稿会审稿 承办部门提交审签合同初稿会审稿时,应同时提交招标小组签署意见的招标会签表。

  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得对学校所立项目及有效的招标会签表或认质认价的认价会签表所确定的重要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中标单位等做出变动或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采用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再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查确认。

  (二)合同初稿会审稿的审查 合同签署前,有关责任人应当对合同初稿会审稿所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合同审查的具体分工和流程如下:

  1. 校财务处主要负责对合同价款的形成依据、款项收取或支付条件等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 审计处、监察处主要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 分管校领导负责对合同所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合同签署代理人负责对合同所涉项目的立项依据、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和分管校领导所提意见、办理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

  5. 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查后签字认可合同文本。

  承办部门根据校长的审查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将校长审查意见、合同签署相关附件等文件再次报送审查后,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合同签署代理人正式签署合同。

  6. 重要合同应送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

  7. 零星采购的合同由承办部门依据“会签表”完成审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重要合同可以采取集体审查方式,即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合同承办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审查工作会议,集体审查合同有关内容后,由校长按照会议有关决定审批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

  由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对初稿会审稿修订签审后的合同定稿签订合同,零星物资根据财务处、设备处、使用部门签署的零星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条款会签表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归口管理

  各类合同由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负责牵头承办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等工作。

  设备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物资采购的合同管理;

  基建处:负责学校的基建合同(花溪校区 除外)及房屋等维修合同(0.5万元以上)的管理;

  花溪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花溪校区建设合同的管理;

  实验开发公司:负责学校基本建设“三材”(水泥、木材、钢材)采购合同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签定中各部门职责

  (一)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印鉴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办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在经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合同签署人签字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和招标小组一起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负责,并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2. 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并负责合同的谈判、审查和签约工作。

  3. 按规定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转送合同初稿会审稿及其附件。

  4. 收集保存合同谈判、签约、履行中的有关文书、电报、电子邮件、图表和报价书等资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5. 向相关部门转送合同主要条款会签表。

  6. 合同纠纷相关法律事务的协调及处理。

  (三)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是合同执行的监督机构,按照职能分工的不同,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1. 监督检查合同承办人和签署人在起草、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执行学校规定的情况;

  2. 除上述第一项职责以外,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财务处主要负责审核合同草稿的付款方式及金额数;审计处主要负责基建及修缮项目造价和设备购买价审核;监察处主要负责审核合同条款的合规性。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帐形式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和报告校领导。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及纠纷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学校权利和履行学校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学校,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 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3. 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4. 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二)合同发生纠纷时,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章 合同管理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参与合同签定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况,如有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泄露合同内容或私自更改合同内容。

  (二)丢失合同。

  (三)不维护学校利益。

  (四)参与合同工作中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合同履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本办法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学校保留对责任人的追索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学校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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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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