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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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粤人薪[1997)5号
  粤劳薪[1997)23号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
  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局)、社会保险管理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职工生育子女期间的实际困难,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经研究,现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符合《厂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
  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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