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

 
--------------------------------------------------------------------------------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 

定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 

十八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位),适用本条例。 

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危险场所 

、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实行《劳动安全许可证》 

和《劳动卫生许可证》制度。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 

法规或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发给《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 

令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储存危 

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职工宿舍混合在同一建筑物内;此类 

工厂、车间、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必须 

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要限 

期搬迁。 

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与修改后的第二条相适应,条例各条的“企业事业单 

位”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条例其他内容如与国家新公 

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 

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原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制 

企业、乡镇以上(包括乡办、镇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上统称企业事业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安全 

卫生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 

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 

》,对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发给《劳动安全卫生整 

改指令书》。” 

“第二十八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 

车间、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及其他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规 

定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 

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要限 

期搬迁。 

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颁布 单 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 日 期: 9409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