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工伤管辖问题的通知

社工伤〔2004〕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本市的工伤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管辖实行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二、除复合伤病煱括外伤性精神障碍、癫痫,椎间盘突出症牶头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犜诒厩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煻犆挥胁渭庸ど吮O盏模但在本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的用人单位。番禺、花都区用人单位职工复合伤病的工伤认定工作,仍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在增城、从化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四、工伤认定的文书和表格,按本局统一印制式样执行。

五、番禺、花都区工伤保险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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