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03号

03号 许可事项: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4项;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4.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用人单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1.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1份,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三)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其本人持以下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就业手续:
  1.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延期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并加盖公章);
  5.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延期须提供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如延期页用完请提供上述规格相片1张,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证件、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1.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附表1)、《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附表2);
  2.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3.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或港澳人员需要继续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新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台港澳人员就业证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以申请时间为准,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台港澳人员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
   单位名称(公章):     机构代码:     注册号:     花名册号:   

  附表2

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

  附表3

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

  附表4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

花名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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