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2004年5月21日)

深府办〔2004〕59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组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服务职能划归新设立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宣传教育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并指导和监督落实。
  
(二)综合管理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规划和管理劳动力市场;负责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境内外劳动力在本市的就业工作及其相关服务机构;负责招调工工作,制定引进技能型人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指导我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国(境)外驻深机构;承担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全市企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四)综合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制定劳动关系处理制度和规则;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工作;综合管理企业的劳动合同;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承担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有关日常事务。
  
(六)负责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基金。
  
(七)负责管理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八)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综合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九)指导各区劳动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各区劳动部门执行劳动政策法规的情况。
  
(十)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9个处室:办公室、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政策法规处(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劳动就业管理处(挂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业培训处(挂技校招生办公室牌子)、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社保基金监督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政策调研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制定局机关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工作;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全局性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文秘事务、宣传信息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并对下属单位财务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党务工作及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和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及调配、考试、录用和工资福利的管理工作;制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直属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本局工作人员出国(境)的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人事信息和年度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法律审查、咨询、宣传和培训工作;承办本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制定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负责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劳动力资源管理处。
  
编制劳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年度劳动力资源引进、市外招调工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深就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劳动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供需预测分析;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发布劳动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协同有关部门下达市外招调工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深圳就业;办理市外员工招用、调配手续,并对各区和用工单位劳动力资源的引进、市外招调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技工交流工作。
  
(五)劳动就业管理处(挂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研究制定全市就业规划和就业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全市居民就业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居民充分就业;负责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就业安置工作;对再就业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规范、管理劳动力市场和各类劳动就业中介机构;制定外来劳务工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外来劳务工就业工作;指导各区就业工作;承担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职业培训处(挂技校招生办公室牌子)。
  
制定全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规划和政策;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综合管理各级技工学校、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负责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的核发;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招生计划,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
  
(七)劳动关系处。
  
制定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区、镇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制定企业职工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的日常事务;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指导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协调处理劳动争议;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八)工资福利处(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草拟地方性工资法规、规章;制定全市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制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节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工资关系;指导企业界定员工工作年限和员工福利工作;承担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接受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垫付欠薪;追偿已垫付的工资。
  
(九)社保基金监督处。
  
负责拟定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社会保险审计制度;负责拟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基金投资运营基本规则;负责基金财务和经费财务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基金征收、偿付、结存和投资运营等流程环节的监督;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受理与社保基金管理有关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支付、挤占、挪用、冒领、诈骗、侵吞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人员编制
  
核定局机关总编制79名,其中行政编制69名,雇员编制10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2名,工勤雇员编制8名);局领导职数5名,处室领导职数24名。党务纪检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所需编制在总编制内解决。编制来源:从原市劳动局划转56名,从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划转11名(由行政事务编制转为行政编制),另核定行政编制2名;工勤和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分别从原市劳动局附属编制、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专项编制划转。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按副局级建制,统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区劳动局仍作为区政府组成部门,不行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原市社会保险仲裁办公室并入市劳动仲裁院,更名为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仍按副局级建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院内设一室三庭:综合办公室、立案调解庭、审理一庭、审理二庭,均按副处级建制;核定总编制29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28名,工勤雇员编制1名,院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三)原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监察处合并,组建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按正处级建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执法工作。核定总编制59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56名,工勤雇员编制3名,处领导职数4名。
  
(四)原市劳动信访办公室更名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公室,仍按正处级建制,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信息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投诉、电话咨询等职能及4名事业编制改为行政事务编制后划转该办。核定行政事务编制12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五)保留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配备的4名行政事务编制。
  
(六)原市劳动局其他下属单位成建制划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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